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

(1)駕駛車輛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、迷幻藥、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,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、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至2年;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,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至4年;致人重傷或死亡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。

(2)於10年內酒駕違規2次者,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、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,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9萬元,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,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、照片及違法事實;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。

(3)駕駛車輛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取締酒駕路檢地點,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,或拒絕接受警察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,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,於10年內拒測違規2次以上者,按前次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18萬元,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、吊銷該駕駛執照;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,吊銷該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。

(4)汽機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有酒駕情形,而不予禁止駕駛者,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、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,並吊扣該汽車牌照2年。

(5)汽機車駕駛人,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.05%,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。但年滿70歲、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,不在此限。

(6)汽機車駕駛人有酒駕、拒測初犯或累犯之情形,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,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,扣繳其牌照;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,得沒入該車輛。